湖北:地方水污染严重 行政首长应引咎辞职

编辑:荆楚网-楚天金报        日期:2013/9/24 14:09:03        阅读:2574

      据悉,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记者注意到,草案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责任制的,对其行政首长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污染严重的,行政首长应当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对污染隐瞒不报的,最高可罚50万元。

 

 

(部分内容源自网络,编辑:xiao)

秦泰盛

201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