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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质指标每季度需公布 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悉,自10月1日起,北京市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指标将每季度一公布,如遇突发情况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过国家标准,必须第一时间如实向社会公开。供水单位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从北京市水务局获悉,近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办法》要求,各公共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和出厂水全项指标。
具体来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网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出厂水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如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水质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公布,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了解,水质数据由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水质信息将在供水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北京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部分内容源自网络,编辑:xiao)
秦泰盛
2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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