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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1·10”水污染事故 肇事人获刑
“1·10”水污染事故相关肇事人昨天在上海金山法院被宣判,刘浪建等6人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到5年不等。当日,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今年审结6件15人,21人中近半数获刑3年以上。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今年以来,上海法院对环境污染案件的量刑明显加重,有犯罪人员获刑9年。
在已审的9起案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及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据此,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上海法院今后将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
记者了解到,“1·10”水污染事故导致金山区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松江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闵行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造成金山及松江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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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泰盛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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