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污染防治 立法规定连带环境责任制度

编辑:人民网        日期:2013/9/17 9:46:14        阅读:2533

      地下水污染仿佛伴随工业发展而生的“原罪”,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规避它。美国最著名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发生在 1978 年。在距尼亚加拉瀑布不远处,有一条意为“爱之河”的拉芙运河。有一段时间,这条河带给人们的不是爱,而是病痛。

     1947年至1952年,当地一家名为“福卡”的化学工业公司把含二恶英和苯等82种致癌物质的21800多吨工业废料排入运河,运河被填埋后,这一带变成一片广阔的土地,开发商盖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学校。从1977年开始,这里的居民不断发生各种怪病,孕妇流产、儿童夭折、婴儿畸形,癫痫、直肠出血等病症也频频发生。后来,多种有毒物质的黑色液体从地下渗出地面。1974年至1978年之间这里出生的孩子56%有生育缺陷,自从搬到拉芙运河,妇女流产率增加300%,泌尿系统疾病增加300%。

     拉芙运河事件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和对政府的信任危机。1980年,卡特总统颁布了划时代的法令,创立了“超级基金”法案,其中规定了极其严厉的连带环境责任制度,防止企业将危险废物肆意排入地下。

     深井灌注排污法

     在美国,有些地方允许向地下排放污水,但必须通过专门的方式排放。因为地下水循环很慢,修复更困难,美国对地下排污的水质要求要高于地表排污。

     目前,美国89%的工业废水,采用深井灌注的方式被深埋到地下。这种技术顾名思义,就是在地质结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构筑一个千米深井,然后将工业废液灌注入内,封存其中。在灌注过程中,废液会穿越若干个地层,会有六层安全保护管道将废液和周边地层完全阻隔。随着时间推移,酸性废料和碱性土壤层综合,最终实现无害化。

     这种深井灌注排污的前提是保证排放物与地下水完全隔绝。现在人们开采地下水的深度一般不超过300米—500米,“深井灌注”的井深通常要达到800米,甚至超过3200米。

     然而,在美国历史上,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深井灌注技术还是遇到过两次事故,一次是1966年在科罗拉多州,一家化工企业在利用深井灌注废液过程中由于压力过大引起了地震。另一次事故是某一个深井管道腐蚀,造成渗漏。

     1980年,美国环保署在经过多年研究后颁布《地下灌注控制法规》,将原来的三层安全保护管道提高到了六层。198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危险固体废物修正案,首次对灌注区的废料提出了“无转移”的要求。1988年,美国环保署又颁布了一道法案,要求企业在实施深井灌注的时候,必须提供“无转移”示范证明,确保在1万年内所灌注液体的有害成分不会从灌注区发生转移,或者当有害废料离开灌注区的时候,已经不再含有有害成分。

     从此之后,美国再也没有发生任何因深井灌注造成的事故。

     埋“墙”修复水污染

     美国除了完备的立法外,技术革新也为地下水污染修复带来了曙光。可渗透反应墙(简称“PRB技术”)是目前欧美许多发达国家新兴的用于原位去除地下水及土壤中污染的方法。

     可渗透反应墙是一面由活性铝、活性炭及沸石等活性物质组成的埋在地下的“墙”。当污染物通过反应墙时,通过离子交换、表面络合、表面沉淀、生物降解等作用除去污染物。

     这项技术已经在北美和欧洲地区成熟应用,在治理点污染上收效良好。

     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伊丽莎白城东南5公里处受到铬和三氯乙烯的严重污染。1996年,一面长46米、深7.3米、厚度为0.6米的连续地下渗滤墙建成,成功修复了被污染的地下水。6年后,美国环保局的报告指出,这面建造成本为5万美元的“墙”几乎不需要运行费用。

 

 

(部分内容源自网络,编辑:xiao)

秦泰盛

2013.9.16